[导读]: 一叠捺满鮮红手印关于请求判处被告人占勇胜死刑立即执行的联名状,字字血,声声泪那鮮红的手印犹如受害村民历史遭遇的印证的血迹,诉说着胆战心惊的过往 图片一村民申请手印 占勇胜,男,绰号小七,湖北省崇阳县人,人称崇阳孙小果。《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
一叠捺满鮮红手印“关于请求判处被告人占勇胜死刑立即执行的联名状”,字字血,声声泪……那鮮红的手印犹如受害村民历史遭遇的印证的血迹,诉说着胆战心惊的过往…… 图片一村民申请手印 占勇胜,男,绰号“小七”,湖北省崇阳县人,人称“崇阳孙小果”。《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鄂12刑初23号称:“被告人占勇胜,绰号“小七”,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初中文化,经商,住崇阳县肖岭乡霞星村三组13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月2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累累罪行,累累恶迹,屡教不改,占勇胜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欺凌百姓的霸道中“屡战屡胜”…… 2022年5月30日,占勇胜栽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鄂12刑初23号作出庄严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勇胜用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为耍威风,逞强耍横,二次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占勇胜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图片二咸宁市中院执行死刑判决书 一、被告人占勇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剝夺政冶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剝夺政治权利终身。” 庄重的判决让崇阳人喜泣交加,奔走相告,相互祝福:鸣炮的,祝酒的,仰头大睡的…… 然而,更有惊魂未定的:占勇胜能死吗?会不会像孙小果一样起死回生?,他的历史就是祸害社会的历史,他不死天理不容!别心有悸;威严的法捶已敲响占勇胜的丧钟。
我们有众志成城的联名信,看谁敢在“人民至上”的时代让“人民至伤”?“那些参与斗殴的、递刀的、挥刀的判得太轻,这样会助长他们恶习,不能彰显‘惩恶’的正义,说不定哪一天他们又变成了占勇胜,我们的日子又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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